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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修正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
第 十二 條
本標準所列嘉獎、記功、申誡、記過之規定,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、目的
、手段及影響程度,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。
前條所稱一層級,指依獎勵種類嘉獎、記功、記大功;懲處種類申誡、記
過、記大過,各區分為一層級。減輕一等次,指記過一次減輕為申誡二次
,記過二次減輕為記過一次,並依此類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