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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修正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
第 十 條
前條考核監督責任之追究,應自案件查實確定之日起,即辦理之。
考核監督對象違法或違紀行為如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時,其行為期間之相
關人員考核監督責任,依前項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