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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二十一 條
本局局務會報,每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,由局長主持,以副
局長、課、室、中心、隊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,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