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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十七 條
局長綜理局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,其權責如下:
一、工作計畫之決定、變更及考核事項。
二、預算之審核、變更、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。
三、法令規章之制 (訂) 定、修正、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。
四、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。
五、向上級建議、請示、申復或報告事項。
六、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。
七、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。
八、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、陞遷、獎懲事項。
九、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。
十、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