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十五 條
保安警察隊職掌如下:
一、機動巡邏勤務執行、支援派遣與其他安全警衛維護事項。
二、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、保管與維護事項。
三、其他有關警察勤(業)務執行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