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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十三 條
人事室職掌如下:
一、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。
二、任免、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。
三、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。
四、獎懲案件、獎章、功標、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(轉) 事項。
五、差假、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(成)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。
六、待遇、福利、互助共濟、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(轉) 事項。
七、退休、資遣、保險、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。
八、人事資料登記、管理、查詢統計、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。
九、工作簡化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十、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。
十一、分層負責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十二、員警入出境之核辦 (轉) 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(逐次) 召集之
核轉事項。
十三、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