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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十二 條
秘書室職掌如下:
一、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。
二、局長親(密)啟公文之登收、繕發及管制事項。
三、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。
四、工作報告、簡報及年鑑之彙編事項。
五、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、指(裁)示事項之追蹤、管考事項
。
六、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。
七、綜合性計畫、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,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。
八、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。
九、重要方案之列管、追蹤、考核事項。
十、業務督考事項。
十一、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、推展事項。
十二、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。
十三、公文處理之定期督導、抽查及總檢查事項。
十四、逾期處理公文之查催、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。
十五、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與獎懲事項。
十六、公文登記、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。
十七、文書處理之規劃、解釋及公文之收發、登記、分文與繕校事項。
十八、檔案管理之規劃、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、分類、裝訂、典藏、檢
調及清理銷毀等事項。
十九、各業務單位制(訂)定、修正、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、協調事項。
二十、警政法規宣導、座談、講習之規劃、督導、協調事項。
二十一、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。
二十二、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、督導事項。
二十三、促進警民關係及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。
二十四、民意調查規劃、分析檢討事項。
二十五、警政新聞之發布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。
二十六、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及處理事項。
二十七、接待各界參觀、訪問、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。
二十八、對警察之友會之聯繫事項。
二十九、事務用品之採購。
三十、工友、水電、集會及辦公處所管理事項。
三十一、出納現金、票據、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。
三十二、員警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、執行、考核事項。
三十三、其他有關秘書工作、警察公共關係、法規研究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