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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十一 條
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:
一、各種聚眾活動與治安、交通、災難事故等情資或案件之查報、狀況處
置之指揮、管制、執行。
二、預警查報。
三、協助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、管制、回報。
四、機動警力之指揮、調度、掌握。
五、各所、隊組合警力運作之管制。
六、越區辦案管制、通報。
七、資訊系統設備購置及保養運用事項。
八、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管理運作事項。
九、資訊教育講習、訓練規劃及執行事項。
十、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十一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、資訊業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