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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九 條
督察室職掌如下:
一、勤務督察之規劃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二、重點業務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三、警戒、警備、重大演習之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四、維護警風紀之規劃、督導、考核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。
五、激勵員警士氣各項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六、特種勤務之協調、聯繫、執行、督導事項。
七、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八、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、督導、執行事項。
九、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十、員警申訴之執行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十一、員工因公傷亡、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、執行事項。
十二、警察常年、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、考
核事項。
十三、警察人員進修、考察及專題研究、研習之規劃、遴選、審核事項。
十四、警察品德教育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十五、政風法令之擬訂、宣導事項。
十六、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、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。
十七、政風興革建議事項。
十八、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。
十九、政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二十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、審核及受理申請查閱事項。
二十一、採購之監辦、會辦事項。
二十二、其他有關督察、政風及警察教育業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