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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七 條
後勤課職掌如下:
一、財產之帳簿(含動產與不動產)登記與盤點、清查、督導、管理事項
。
二、本局廳舍、眷舍之整建與營繕工程督導、執行、管理事項。
三、警用車輛購置、管理、調度事項。
四、員警服裝、財物之採購、保管、分發事項。
五、油料之籌補、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。
六、警用裝備器材之採購、分配、管理、督導事項。
七、警用武器、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、執行、督考事項。
八、警用通訊裝備之管理、維修及通訊業務之處理。
九、駕駛之訓練、考核、管理事項。
十、其他有關警察後勤業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