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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六 條
刑事課職掌如下:
一、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。
二、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。
三、流氓檢肅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。
四、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。
五、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事項。
六、犯罪紀錄之規劃實施事項。
七、犯罪偵防、鑑識、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等事項。
八、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、教育訓練、風紀考核之實施事項。
九、犯罪情報之布置、蒐集、傳遞、運用及通訊監察等執行事項。
十、刑案屍體報驗等事項。
十一、刑事資訊系統之執行事項。
十二、刑事案件之偵查事項。
十三、爆裂物之處理事項。
十四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