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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五 條
經濟課職掌如下:
一、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二、協助查察取締囤積居奇、聯合壟斷、哄抬物價等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
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三、偵辦偽造幣券、地下錢莊(高利貸放)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四、協助偵辦走私、漏稅、私菸酒及取締私運大陸地區物品之規劃、督導
事項。
五、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、督導、執行事項。
六、安檢業務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七、港口初期應變演習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八、走私、偷渡情報蒐集工作之策劃、督導、蒐集及處理事項。
九、查獲非法出入境人員、械彈、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與督導事項。
十、港區安全維護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十一、港口進口貨櫃聯合安全檢查工作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十二、其他有關經濟警察業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