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四 條
行政課職掌如下:
一、警力配置之調整、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實施之規劃事項。
二、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事項。
三、交通安全維護、管制、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、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
計、通報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四、警備、警衛、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。
五、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整備協調事項。
六、配合搶救災難之協調與警力派遣事項。
七、協助取締環保犯罪、妨害衛生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八、協助執行港務法令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九、港區通行證、登輪通行證製作、核發、註銷及資料之整理、統計、登
記等事項。
十、其他有關戶口、民防及行政、交通、保安警察業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