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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二十二 條
本總隊隊務會報,每二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,由總隊長召
集,以副總隊長、主任秘書、秘書及各科、室、中心、隊之主管為當然出
席人員,並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。
各隊得分別舉行隊務會報,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及有關人員出席
參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