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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十九 條
小隊長權責如下:
一、處理小隊公務事項。
二、指揮監督所屬警員服勤事項。
三、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。
四、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