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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十四 條
科、室、中心單位主管承總隊長、副總隊長之命,主任秘書之指導,處理
本單位公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主管業務之策劃、督導及處理事項。
二、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事項。
三、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、監督及考核事項。
四、所屬人員考核、陞遷、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。
五、所屬人員文稿之初核及重要公文之處理擬辦事項。
六、各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。
七、職責上應提請總隊長、副總隊長參考事項。
八、主管業務之研究發展及主管業務法規之擬議修正事項。
九、依照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。
一○、總隊長、副總隊長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