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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十二 條
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主管業務施政方針、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事項。
二、各科、室、中心、隊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事項。
三、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。
四、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隊長出席 (主持) 事項。
五、總隊長差假期間代理隊務,出席或主持會議事項。
六、總隊長授權處理及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