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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十一 條
總隊長綜理隊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施政方針、工作計畫、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。
二、人事考核、任免、陞遷、獎懲、考績之決定及核轉事項。
三、預算之審核、變更、追加 (減) 及預備金動支事項。
四、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。
五、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會議紀錄之核定事項。
六、向上級建議、請示、申復及報告事項。
七、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。
八、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。
九、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及處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