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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十 條
會計室職掌如下:
一、年度預 (概) 算及追加 (減) 預算之擬編事項。
二、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。
三、經費流用、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。
四、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。
五、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。
六、會計憑證之編製、簿籍之登記、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。
七、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、帳簿、報表之整理、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
。
八、暫付款、應付款、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。
九、會計制度增、修訂之擬 (建) 議事項。
一○、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。
一一、營繕工程與購置、定製、變賣財物之招標、比價、議價、驗收及報
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。
一二、現金、票據、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。
一三、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。
一四、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。
一五、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、審核、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。
一六、統計報告編纂事項。
一七、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。
一八、其他有關歲計、會計、統計業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