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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八 條
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:
一、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、通報、處置、指揮及管制事項。
二、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令傳達事項。
三、重大交通事故、空難、災害之通報、報告、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
警力事項。
四、組合警力勤務之規劃提報、指揮、管制、調度及督導事項。
五、相關單位之通報、聯絡及協調事項。
六、各項定期會報資料整理分發及各級開設事項。
七、電腦資料輸入、建檔、查詢及資訊傳播之通報事項。
八、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。
九、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、考核及指揮事項。
一○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