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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七 條
保防室職掌如下:
一、保防工作之規劃、督導、執行及考核事項。
二、社會情報諮詢布置之規劃、督導、執行及考核事項。
三、社會治安調查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考核事項。
四、偵防工作規劃、督導、執行及考核事項。
五、保防業務之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。
六、其他有關保防工作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