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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六 條
督察室職掌如下:
一、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二、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事項。
三、員警申訴之審查辦理事項。
四、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、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五、勤務督察之規劃、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六、各項專案重大演習之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七、違反勤務、業務紀律及警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。
八、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九、維護員警風紀之策劃、執行及督導事項。
一○、本總隊及所屬各隊營繕工程與購製變賣財物之監標及監驗會辦事項
。
一一、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、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一二、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一三、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、協調聯繫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一四、員警常年教育、訓練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一五、員警出國進修、考察之遴選及審核事項。
一六、員警心理輔導諮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。
一七、其他有關督察、政風業務及員警教育訓練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