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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五 條
後勤科職掌如下:
一、武器彈藥與安全裝備之補充、汰換及保養檢查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事
項。
二、車輛之購置、報廢、汰換、保養及管理事項。
三、員警服裝之籌製、配發及管理事項。
四、電訊裝備設置、管理、保養、檢查及修護事項。
五、警用專業裝備及一般財物之採購及驗收事項。
六、財產之帳冊登記與盤點、清查及管理事項。
七、辦公廳舍、員警宿舍之營繕、租賃、分配、佈置及管理事項。
八、技工、工友之僱用、訓練、考核及管理事項。
九、事務用品之採購與集會、辦公處所及水電管理事項。
一○、各項物品之管理、登記、檢查及廢品處理事項。
一一、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。
一二、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、執行、督導、查核及工作報告事
項。
一三、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。
一四、政令宣導、政績報導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。
一五、公文檢核、檔案管理、文書收發、繕校處理及督導事項。
一六、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。
一七、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。
一八、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與推展事項。
一九、現金、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,公庫款項之提存、匯貸及簿籍
登記事項。
二○、員工薪津清冊之編造及領發事項。
二一、本總隊印信之蓋用及典守。
二二、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