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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四 條
警務科職掌如下:
一、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與執行事項。
二、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、駐地配置之事項。
三、機動保安警力編裝、規劃、管制、調派、訓練、檢測、演習及應變措
施事項。
四、機動勤務與支援勤務之協調事項。
五、警備、警衛、警戒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事項。
六、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事項。
七、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事項。
八、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。
九、逃犯之協緝事項。
一○、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。
一一、軍、憲、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。
一二、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、管制、運用及維修、督導事項。
一三、電訊 (含信號) 業務處理與教育訓練、管制、督導事項。
一四、關於行政、戶口、外事、消防、安檢、民防、經濟等其他警務工作
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