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三 條
本總隊設警務科、後勤科、督察室、保防室、勤務指揮中心、人事室、會
計室,分掌本總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。
本總隊設六隊,各隊均冠以隊次,分掌其應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