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法規名稱:
修正日期:
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
第 三 條之一
督察長權責如下:
一、員警勤務督導。
二、員警風紀督察考核。
三、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
四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