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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修正日期:
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
第 二十一 條之二
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科技犯罪防制措施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。
二、科技偵查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。
三、科技犯罪情資之蒐集、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。
四、重大、特殊新興科技犯罪案件與資(通)訊安全案件之統合、支援及
偵查。
五、其他有關科技犯罪防制事項。
科技研發科、刑事資訊科、通訊監察科、偵查第九大隊與電信偵查大隊人
員執行科技犯罪防制相關勤務及業務,兼受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之指揮
監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