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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修正日期:
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
第 二十 條
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刑事偵防業務之督導及交辦案件之查處。
二、勤務督察與內部管理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。
三、風紀教育、常年訓練與刑事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。
四、保防工作之規劃、督導、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、協調及聯繫。
五、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。
六、員工因公傷亡、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。
七、員警申訴案件之處理。
八、考核業務、風紀評估、教育輔導、文康活動、本局安全維護之規劃及
執行。
九、拘留所、槍械室看守與管理及各偵查大隊執行相關勤務之支援。
十、其他有關督訓、保防及警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