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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修正日期:
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
第 五 條
預防科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預防犯罪工作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。
二、預防犯罪資料蒐集、整理、分析及研究。
三、預防犯罪宣導工作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。
四、刑事責任區工作之規劃、督導及考核。
五、防處少年事件工作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。
六、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工作之規劃、督導及考核。
七、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、協調、督導及考核。
八、其他有關預防犯罪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