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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條例
廢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第 六 條
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一人,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,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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