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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第 六 條
本所置技正九人,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;課長四人,警正,其
中三人,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;主任四人,警正,其中二人,職務得列
薦任第八職等;技士七十二人,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
七職等;課員三十人,警佐或警正,其中二十人,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
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;技佐二十二人,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
職等,其中十一人,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;辦事員十一人,職務列委任
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;書記十一人,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