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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第 十 條
本通則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,除警察官外,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
任用資格。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,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,就有關
職系選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