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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第 七 條
保安警察總隊設會計室,置會計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
等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;所需工作人員,應就各總隊所
定員額內派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