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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第 三 條
保安警察總隊得視業務需要,設警務組、督訓組、安檢組、後勤組、秘書
室、保防室及勤務指揮中心,分別掌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