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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
廢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三十二 條
本署署務會報,每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,由署長主持,以副 署長、主任秘書、組室中心主管、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、直轄市政府警察 局局長為當然出席人員,其餘由署長指定,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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