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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十 條
組長、室、中心主任承署長、副署長之命,主任秘書之指導,處理公務,
其權責如下:
一、主管業務之規劃、督導、改進事項。
二、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、指導、審核事項。
三、所屬人員考核、獎懲之擬議事項。
四、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。
五、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。
六、署長、副署長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