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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
廢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二十八 條
主任秘書,承署長、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,並處理公務,其權 責如下: 一、警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。 二、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。 三、各單位文稿、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。 四、機要工作之處理、督導事項。 五、署長、副署長交辦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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