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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
廢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二十七 條
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,其權責如下: 一、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。 二、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。 三、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。 四、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。 五、警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。 六、署長交辦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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