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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十六 條
署長綜理署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,其權責如下:
一、本署施政方針、工作計畫之決定、變更及考核事項。
二、本署預算之審核、變更、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。
三、本署法令規章之制(訂)定、修正、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。
四、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。
五、向上級建議、請示、申復或報告事項。
六、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。
七、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。
八、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、調遣、獎懲事項。
九、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。
十、其他有關警察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