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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十四 條
政風室職掌如下:
一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、審核及受理申請查閱事項。
二、本署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、遷調、訓練、考核之研議及核轉事
項。
三、本署政風法令之擬訂、宣導事項。
四、本署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、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。
五、本署政風興革建議事項。
六、本署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。
七、本署公務機密維護事項。
八、危害或破壞本署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。
九、本署及所屬機關採購之監辦會辦事項。
十、本署所屬機關政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十一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