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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十三 條
統計室職掌如下:
一、本署公務統計方案之研(修)訂及推動事項。
二、警政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、審核、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。
三、警政應用統計分析事項。
四、警政統計書刊之編訂、出版及分送事項。
五、警政統計圖表之設計、繪製事項。
六、警政統計調查、民意調查實施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事項。
七、警政統計資料之發布及提供事項。
八、國內外警政統計資料之蒐集、交換事項。
九、警政統計資料庫之建立、管理及維護事項。
十、本署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審查及公務統計之指導、稽核事項。
十一、本署所屬機關警政應用統計分析之指導事項。
十二、本署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派免、陞遷、訓練及考核獎懲之擬議事
項。
十三、其他有關統計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