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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十一 條
人事室職掌如下:
一、警察機關與駐衛警察之設置、裁併及警察員額之編組變更等規劃、督
導事項。
二、任免、陞遷、分發、申請復用案件之核辦事項。
三、銓審動態案件之核辦事項。
四、獎懲案件、請(頒)發警察獎章、服務獎章、功標、年資標及模範公
務人員等案件核辦(轉)事項。
五、差假、勤惰之管理及考績(成)案件之核轉事項。
六、待遇、福利、互助共濟、各項補助、加給之規劃、核辦事項。
七、退休、資遣、保險、撫卹之審議、核轉事項。
八、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、核轉事項。
九、警察人員入出境之核辦事項。
十、人事資料管理、登記、查復、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。
十一、本署及所屬機關分層負責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十二、警察人事法令之釐訂及修正事項。
十三、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管理事項。
十四、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、半殘廢照護事項
。
十五、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、半殘廢及殉職人
員子女教養事項。
十六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