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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十 條
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:
一、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、掌握、處置及通報事項。
二、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。
三、聚眾活動、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、處置、通報事項。
四、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、處置、通報、聯繫事項。
五、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。
六、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擬修之提報事項。
七、一級、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、處理事項。
八、通報資料整理、檢討、分析、保管及報告之提報事項。
九、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、運作、考核事項。
十、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業務及航空器支援申請案之審核、調派事項
。
十一、監看電視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、管制及回報事項。
十二、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、管制及回報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