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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八 條
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:
一、警政新聞之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。
二、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。
三、輿論對警政之報導、評論、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事項。
四、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。
五、接待各界參觀、訪問、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。
六、民意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。
七、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。
八、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