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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七 條
法制室職掌如下:
一、警政法規之研究、整理、編纂事項。
二、本署各業務單位制(訂)定、修正、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、協調事項
。
三、警察機關整理、制(訂)定法規之督導事項。
四、警政法規宣導、座談、講習之規劃、督導、協調事項。
五、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。
六、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、督導事項。
七、其他相關法規研究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