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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
廢
廢止/停止適用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生效狀態: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
第 十六 條
保防室職掌如下: 一、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 二、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 三、偵防內亂、外患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 四、社會治安調查之研究、規劃、指導、蒐集及處理事項。 五、其他有關保防業務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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