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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五 條
督察室職掌如下:
一、勤務督察之規劃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二、重點業務督導之規劃、考核事項。
三、警戒、警備、重大演習之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四、維護警風紀之規劃、督導、考核及重要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。
五、型塑警察優質文化、模範(績優)警察之表揚及激勵士氣等工作之規
劃、執行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六、特種勤務之協調、聯繫、督導事項。
七、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八、員警考核之規劃、督導、執行事項。
九、員警風紀評估、教育輔導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十、員警申訴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、考核事項。
十一、員工因公傷亡、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、執行事項。
十二、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