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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三 條
後勤組職掌如下:
一、警察機關武器、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基準訂定、購置、補充、汰換、
報廢及保養檢查、督導、執行事項。
二、警察機關警用車輛設置基準訂定、購置、補充、汰換、報廢、保養檢
查、督導事項。
三、警察機關之警用資訊、保安等專業裝備之採購事項。
四、員警服裝之籌製、配發、管理事項。
五、本署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督導、管理事項。
六、本署廳舍、會館、眷舍之整建、土地業務及營繕工程督導、執行、管
理事項。
七、警察公墓之管理事項。
八、本署駕駛之訓練、考核、管理事項。
九、其他有關警察後勤業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