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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二 條
經濟組職掌如下:
一、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二、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三、協助查緝偽造新臺幣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四、偵辦高利貸放(重利罪)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五、協助取締濫墾林地、山坡地、濫伐林木及盜採砂石之規劃、督導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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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七、協助查緝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八、其他有關經濟警察業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