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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一 條
交通組職掌如下:
一、交通安全維護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二、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三、交通秩序整理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四、交通事故處理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五、協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、講習之督導事項。
六、交通警察執法之督導事項。
七、交通警察裝備器材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八、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之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九、交通統計、記錄及通報規劃、督導事項。
十、鐵、公路橋樑隧道之巡護事項。
十一、其他有關交通警察業務事項。